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管理規定》和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要求,為規范學校轉學(轉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教務處負責受理學生轉學申請,依據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對學生提供的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一)轉入學校簽字蓋章的《轉學申請表》一式4份
(二)學生當年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2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三)符合轉學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因病轉學的,須提交病情證明2份
(四)轉出學校的院(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會議紀要2份
(五)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2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六)學生表現鑒定書2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
(七)轉出高校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的公示記錄2份
(八)轉出學校出具的接收函1份。
二、學生轉學材料符合要求后,教務處將學生轉學事宜通知擬轉入學院,學院按以下程序受理學生的轉學申請。
(一)學生向學院提交轉學(轉入)申請
(二)學院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學生轉學接收事宜,并做會議紀要。
(三)學院同意學生轉入后,對學生個人申請簽署意見,加蓋學院公章,同時將黨政聯席會議的會議紀要一并報學校教務處。
三、教務處接到學院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復核,并對學生轉學事宜進行全校公示。
四、公示期結束,由教務處將學生轉學事宜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校辦提供會議紀要)。會議通過后,校長簽署轉出學校出具的接收函,以及《轉學申請表》。
五、學校轉入手續辦理完畢后,教務處按照以下要求準備材料,并報云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一)《轉學申請表》一式4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學生當年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三)擬轉入高校及相關專業在生源所在地相應年份的招生錄取新生名冊復印件1份,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印章;
(四)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單1份,加蓋學校教務部門印章;
(五)學生表現鑒定書1份,加蓋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印章;
(六)符合轉學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轉出學校和擬轉入學校的院(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會議紀要;
(八)擬轉入學校校長簽署的接收函;
(九)轉出和擬轉入高校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的公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