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預借票據管理的通知
各部、處(室)、學院、附屬醫院、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票據的管理,防范財務風險,規范預借票據,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結合學校實際,現就預借票據作如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票據。故一旦開具發票,學校就要確認收入,并按規定繳納稅費。為防范財務風險,學校在經費未到賬之前原則上不開具票據。
二、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預借票據,僅限于學校在職在編人員辦理預借票據業務。經辦人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核銷所開票據。
三、預借票據需先填寫《昆明醫科大學預借票據申請表》,該表在財務處的部門網頁下載專區進行下載,經項目負責人簽字承諾方可到財務處辦理預借票據手續。
四、預借票據的經辦人應敦促付款單位于當月25日以前將款項匯至學校賬戶(以銀行回單為準),如款項因故不能按時匯至學校賬戶,應于當月將預借票據所有聯次歸還財務處,待款項到賬再按規定重新開具票據。
五、如款項當月未匯至且所預借票據也未歸還,將生成一筆與開票金額相等的暫借款,財務處將緩發預借票據經辦人獎勵性績效,凍結申請表上的相關項目經費,直到款項到賬或票據所有聯次收回為止;如預借票據后款項最終未能收到學校,票據的所有聯次也無法收回,則預借票據的所開金額全部由經辦人負責賠償。
六、票據核銷后,補發已扣除的獎勵性績效。
七、票據遺失,按國家稅務機關有關票據管理辦法處理。
特 此 通 知